新聞自由的標準在哪裡?:壹周刊記者和平醫院採訪事件評論

張崎瑜/法學教授


台北市政府日前針對壹週刊記者在和平醫院封院後留置院內的採訪行為,宣佈將依涉嫌違反刑法第315條之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等法規處置,隔離兩名記者,並查扣攝影器材和電腦設備後,又轉而表示不追究法律責任,但訴諸社會公評。除態度轉折耐人尋味外,市政府無論在法律引用或作法上,均有值得商榷之處。


  採訪方式的選擇是新聞自由的一環,限制採訪方式須有相當堅強的理由為後盾,否則難保媒體新聞自由和人民知的權利。和平封院前後市府並未提出限制新聞採訪方式的明確法令依據,身分清查也出現極大漏洞,所以,壹周刊記者的院內採訪行為,似乎還在新聞自由容許的範圍內。既屬採訪自由,該等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315條之2第2項所禁止的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第315條之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就有極大疑問。既是採訪自由,便非「無故」,採訪和平院內狀況,似乎也就難以構成竊聽或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市府先前引用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意旨在於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以政府機關和公務員的行為為主要規範對象,是否適用於新聞記者,也有疑義。荒謬的是,可能有適用餘地的傳染病防治法,反而對類似行為無從規範,剛通過的SARS特別立法,也僅就媒體報導繩以「自律」責任,未能就媒體採訪報導行為做比較明確的界定和課以法律責任,如此一來,類此市政府「硬掰法律」的現象,未來恐仍將層出不窮。如今市政府要訴諸社會公評,更難免讓人心生政府主動在變亂中挑起民粹的疑慮。
  
市府主張採訪自由必須先表明身分,否則無正當性可言,實質上等於限制採訪方式,不符新聞自由原則;更有爭議的是,在部分採訪內容經由報導公開後,還要進行記者設備的查扣,幾乎等於針對壹周刊「尚未發表的部分內容」,施加新聞自由保護原則所禁止的「事前限制」措施。既是合法採訪,沒收設備之舉是否合法便是個問號;市政府表示壹周刊若再使用偷拍和採訪的資料,將保留法律追訴權,更令人搞不懂其依據何在,以及到底是誰才該主張權利受損。

過去一兩週來,我們其實已透過其他媒體、網路傳播和報章言論版等各種方式,看到許多和平醫院遭隔離者傳送出和市府說詞不同的諸般資訊和心得,局外人認為和平醫院內部真相可能和官方說法不盡符合的想法,不見得也不必是來自壹周刊報導這個單一管道。倘若市府處罰壹周刊的採訪行為,那麼,目前種種流傳廣泛的和平醫院隔離事件網路心聲和隔離日記,是否也該用一視同仁的處罰方式處理呢?相信這是法治社會難容的極權政府作法。究竟,市政府是為了遏止媒體傳染SARS,還是要遏止透明資訊的流通呢?請問前些日子那些向政府大聲叫喊新聞自由的媒體,何以噤聲不語?